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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外资总部新政提升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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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处于产业“金字塔”塔尖,代表着一个区域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地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1年版)》。这是我省自2012年出台第一份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对我省抢抓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机遇,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提高全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意见》将最新的便利化措施,最大限度地适用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出入境方面,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在江苏省内各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工作许可及居留方面,对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工作的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期来华工作许可。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和单位函件,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贸易便利化方面,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对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的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进一步方便总部开展研发活动。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我省自贸片区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苏中、苏北地区差异化发展,重点招引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鼓励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促进全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在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区域认定一批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支持在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总部培育库,指导地市招引总部企业,强化对重点外资企业的培育辅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出台市级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并将培育、发展外资总部企业列入年度高质量考核内容。

去年苏州市共有19家外资企业获省认定为第十一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占本批次全省总数的53%。目前,苏州外资总部经济已初步形成管理型总部、投资型总部、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多样化共享管理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的良好局面。苏州市商务局外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发展外资总部经济,不仅优化了利用外资结构、带来了可观的经济贡献,更发挥了促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新业态溢出、引领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链集成、扩大中高端就业、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等重要作用。

“未来依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精准服务和分类指导,助力外资总部企业在江苏更好发展。”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突出对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和自贸试验区的支持,鼓励苏南苏中苏北差异化发展。研究出台我省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管理办法,认定一批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

(邵生余)